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欠款还没付完,供应商就注销了,怎么办?
2018-10-27 12:12

纳税人问:

代理记账公司与供应商甲公司采购合同约定,该公司向代理记账公司供应材料一批,价税合计数为234万元,验收无误后代理记账公司向其支付货款50%,剩余货款在验收后一年后支付。

2016年9月,材料验收无误,代理记账公司向其支付货款117万元,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,金额100万元,税额17万元。

近日,甲公司业务人员通知代理记账公司,由于该公司已经注销,无法办理尾款结算业务,请代理记账公司9月份将剩余的117万元尾款,打入乙公司账户,由乙公司向我单位开具专票。

请问:代理记账公司可否按其要求去做?如果不可,代理记账公司应如何处理?

笔者答:

1、代理记账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材料采购业务,货物已经全部验收入库,代理记账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笔货款117万元,对方向代理记账公司开具了117万元专票。

2、代理记账公司应做会计处理如下:

材料入库

借:原材料200万元

应交税费—待认证进项税额34万元

贷:应付账款234万元

支付货款

借:应付账款117万元

贷:银行存款117万元

申报抵扣

借:应交税费—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)17万元

贷:应交税费—待认证进项税额17万元

3、「应付账款」科目的贷方余额117万元,反映的是代理记账公司欠付甲公司的尾款。

4、结合合同条款、账务处理、资金支付等信息,可以看出这笔采购业务已经完成,交易的双方为代理记账公司和甲公司。这是实际的经营业务情况。

5、正常情况下,代理记账公司应于2017年9月份支付剩余尾款,由甲公司向代理记账公司开具发票,代理记账公司结清「应付账款」科目余额,取得专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。

6、现在,甲公司以「公司注销」为借口,委托乙公司向代理记账公司开具尾款发票,而乙公司与代理记账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业务,属于「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」,也就是虚开增值税发票。

7、基于以上情况和信息,代理记账公司如果接受甲公司的这种结算安排,不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,将面临极高的涉税风险。因此,代理记账公司应当予以拒绝。

8、具体处理方法有两种,个人意见,仅供参考。

一是钱不给,对方既然已经注销,对代理记账公司而言,这笔债务的债权人已不复存在,属于会计制度和税法所称的「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」,会计上做利得处理,所得税上作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。

借:应付账款117万元

贷:营业外收入117万元

二是钱非要给,如果对方利益相关人对代理记账公司提起诉讼,并获得人民法院支持,代理记账公司可以凭法院判决书、收据等凭证支付尾款,同时将前期确认的「待认证进项税额」转出。

借:应付账款117万元

贷:银行存款117万元

借:原材料17万元

贷:应交税费—待认证进项税额17万元

 

18002295996/180022901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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